1. 原则上以出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。如下为例外事项:
① 退伙时以收回财产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;
② 越权以合伙名义交易,给合伙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时应予以赔偿;
③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,应承担与普通合伙人一致的责任。
① 退伙时以收回财产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;
② 越权以合伙名义交易,给合伙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时应予以赔偿;
③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,应承担与普通合伙人一致的责任。
2. 不能以劳务出资。
3. 不执行合伙事务,不得对外代表合伙。
4. 部分限制较普通合伙人宽松。如下列事项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,否则均允许从事:
① 自我交易;
② 同业竞争;
③ 份额出质;
④ 转让份额。
普通合伙人原则上禁止自我交易和同业竞争,份额出质或转让时应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。
① 自我交易;
② 同业竞争;
③ 份额出质;
④ 转让份额。
普通合伙人原则上禁止自我交易和同业竞争,份额出质或转让时应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。
5.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导致当然退伙。
6. 资格可以当然继承,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。